女團成員因私聯粉絲被判賠35萬是怎麼回事 BEJ48成員陳美君因涉嫌私聯粉被罰
女團成員因私聯粉絲被判賠35萬上了熱搜,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BEJ48成員陳美君因涉嫌私聯粉被罰,對於陳美君這一人物,很多人不知道是誰, BEJ48又是什麼團體呢?以下是具體詳情,一起去看看吧。
8月4日,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因某文化傳媒集團公司旗下女團藝人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該女團藝人被認定為違約並向公司支付賠償金35萬元。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2015年8月,陳小姐與某知名文化傳媒集團公司簽署《專屬藝人合約》,正式成為該文化傳媒集團公司旗下女團藝人。
該合約規定了陳小姐作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應權利義務:乙方保證其一切言行均要維護其與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團隊計劃,不出現敗壞自身或者甲方社會信用的行為……不得破壞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團隊的整體形象。
另外,該合約附了一份《成員守則》,合約第十六條約定“合約附件屬於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主合約一起構成完整的一份合約,主合約與附件如有衝突的,均以主合約約定為準”。《成員守則》中明確禁止“私聯粉絲”“向粉絲索取財物”等行為。
合約簽署後,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為陳小姐安排食宿、製作服裝、形象設計,並對陳小姐進行演藝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訓,爭取各種演出和推廣機會,不斷提升陳小姐的知名度。
但在合約履行期間,公司發現陳小姐擅自與粉絲聯絡,並向該粉絲索取錢財。此事後經該粉絲在微博上披露,相關微博文章總計閱讀量逾400萬。此後,眾多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對此事廣泛報道,並曾登上當日微博熱搜榜。
公司認為,旗下女藝人陳小姐的不當行為敗壞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會信用,嚴重損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聲譽,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預期利益,已構成根本違約。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將陳小姐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屬藝人合約》,要求陳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約違約金300萬元及律師費5萬元。
庭審中,被告陳小姐辯稱,其確曾有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原告公司或可認為爆料事件對被告的名譽有所損害,但並未對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損失。原告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經營,旗下團體、藝人也沒有因爆料事件被人指責沒有信用。
即使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公司主張的高額違約金也沒有事實根據。從經濟投入看,原告公司所有投入均為其正常經營成本且並非為被告一人投入,不能視作培養被告一人的成本。且被告陳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團中並非核心成員,甚至並非第一梯隊成員,其被爆料給原告公司造成的損失極其有限。
從商業模式看,原告公司將團體打造為品牌,藝人只是品牌下的商品,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因此被告陳小姐的缺席幾乎不會對團體產生任何影響。
原告公司以此件事情為由已“封殺”“雪藏”陳小姐逾半年,這期間亦剝奪其作為旗下女團成員的一切權利,雙方關係已經破裂,故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屬藝人合約》,但不同意予以賠償。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解除2015年8月簽署的《專屬藝人合約》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解除。
本案中,結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公司按約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而被告陳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團多年,已充分知曉在團期間應當遵守的各項成員管理守則,且合約中也多處提及該守則,故被告陳小姐應當知道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是違反守則規定的,應屬違約,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考慮到履行合約的實際情況以及被告陳小姐的違約程度、經濟狀況等,並結合涉案合約的約定,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陳小姐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35萬元。並結合前述違約責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師費的相關收費標準,酌情確定被告陳小姐支付原告公司律師費3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女團BEJ48,是SNH48的官方姐妹團。近日,該女團中的成員陳美君怎麼了嗎?為什麼被公司解約,成了“SNH48前成員”呢?原來,今日報道:女團成員因私聯粉絲被判賠35萬的事件裡,該陳小姐指的就是陳美君。下面,有關於BEJ48成員陳美君私聯粉絲違約一事始末曝光,一起去看看吧!
女團成員私聯粉絲被判賠
陳美君是誰?原BEJ48成員,後因私聯粉絲、向粉絲索取財物等行為,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從法院獲悉,該案件有了結果了。陳美君由於私聯粉絲、向粉絲索取財物,被認定屬於違約,需要支付公司賠償金35萬元,以及律師費3萬元。此外,陳美君與公司將正式解約合同。據悉,一審宣判後,雙方都沒有上訴。
陳美君私聯粉絲被判賠35萬
陳美君私聯粉絲事件是這樣的:在與公司履行合約期間,陳美君被公司發現她私下擅自與粉絲進行聯絡。期間還索取過粉絲的禮物、錢財。事後,陳美君被粉絲通過微博披露此事。上了熱搜後,陳美君私聯粉絲的相關微博文章閱讀量有四百多萬。因此,公司認為,陳美君的不當行為對自身以及公司的形象都產生了影響。
因此,事後公司將陳美君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300萬元及律師費5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認為雙方關係破裂,因此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公司的索賠金額。陳美君因私聯粉絲等行為,應屬違約,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考慮到履行合約的實際情況,以及陳美君的違約程度、經濟狀況等,法院酌情被告方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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