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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談交通出鏡市民起訴成都電視臺是怎麼回事 譚談交通出鏡市民起訴成都電視臺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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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談交通出鏡市民起訴成都電視臺是怎麼回事?譚談交通出鏡市民起訴成都電視臺是什麼情況?《譚談交通》維權事件再起波瀾。不過,這次作爲節目製作方的成都電視臺成爲被告,有在節目中出鏡的市民以被侵犯肖像權爲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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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談交通出鏡市民起訴成都電視臺是怎麼回事

21日,第一財經從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周杰處獨家瞭解到,近日,有數名上過《譚談交通》節目的被採訪市民通過社交媒體等渠道聯繫到他,諮詢關於肖像權侵權的相關事宜。其中,一名節目中出鏡的被採訪者正式委託他對成都電視臺提起訴訟。

“法院在19日接受我們遞交的訴訟材料,按照規定,法院將於七天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周杰稱。

根據周杰提供的《民事起訴狀》,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違法被警官譚喬進行現場查處。譚喬在執法過程中,被告成都廣播電視臺進行了全程拍攝。此後,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被告將該視頻放到《譚談交通》節目上向公衆進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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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爲,由於彼時認爲《譚談交通》是一檔由公安機關主導的公益普法節目,未就節目使用其肖像提出異議。但在2022年,成都電視臺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權爲由,委託成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外就《譚談交通》節目進行維權,並向第三方提出索賠。基於此,可認爲原告製作、傳播《譚談交通》是基於盈利目的。在瞭解被告真實目的的情況下,原告不同意被告製作、傳播含其肖像畫面的圖片。

“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違法行爲中獲利,這是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周杰告訴記者,根據原告訴訟請求,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外,目前還暫主張被告賠償損失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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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談交通》營利性之爭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以營利爲目的”不再作爲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但由於《譚談交通》節目中,所有視頻的拍攝時間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周杰所提供的《民事起訴狀》中主張稱,被告成都電視臺是否構成侵權,應依據《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即將“營利性”作爲肖像權侵權的重要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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