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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據廣東生育方面最新消息,《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5月1日起實施,根據相關內容,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此外,還有將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不限在粵生育登記戶籍孩次與地點等。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該《辦法》具體內容。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廣東生育子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衛生健康委5日權威解讀時指出,《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並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更加便民。

本次《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爲“生育登記憑證”,並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爲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爲相關生育行爲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爲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爲制約羣衆生育的工具。

同時,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也作了拓展: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羣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

取消審批事項。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羣,也需要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新《條例》實施後,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爲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辦理機構也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爲提供登記服務,方便羣衆,服務羣衆。

辦理登記只需身份證和戶口簿其中一種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第2張

廣東生育子女

《辦法》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

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後,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

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羣衆提交的資料,杜絕讓羣衆多跑腿的現象。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羣衆在辦理其他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爲順應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和便民惠民的服務理念,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諮詢服務,及時解答羣衆疑問。

主動登記外,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要求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覈實後,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具體解讀: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第3張

廣東生育

解讀1:《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爲《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辦法》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並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優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修改背景

廣東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制定並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辦法》爲規範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羣衆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

爲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爲《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解讀2: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爲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爲相關生育行爲是否符合《辦法》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爲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爲制約羣衆生育的工具。

衛健機構還會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覈實後,做好登記工作,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修改意義:《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主要表現在對生育登記、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和登記人等概念進行界定和釐清,規定了“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羣衆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 生育登記證明改爲生育登記憑證 第4張

廣東生育子女辦法

解讀3:不限在粵生育登記戶籍孩次與地點

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羣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

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

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

解讀4:取消再生育審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辦法》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羣,也需要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新《辦法》實施後,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爲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

解讀5:簡化程序更便民

減證便民

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要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後,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羣衆提交的資料。

就近便民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羣衆在辦理其他事項時直接調用。

創新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