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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迴應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我們旅遊的時候,總是會遇到一些人推銷產品,雖說買不買是我們的自由,但是,有時候總是由不得我們,因爲他們總是有各種理由讓我們買,甚至威脅。這類事件已經屢見不鮮了。近日,又出了“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的新聞,對此,官方迴應: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官方迴應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官方迴應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

據四川九寨溝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消息,10月17日,網絡出現“九寨溝旅遊期間因未購物遭導遊辱罵”視頻,九寨溝縣高度重視,違法線索已移交涉事導遊及旅行社所在地綜合執法部門。目前,九寨溝縣綜合執法部門已介入調查,調查情況將及時面向社會公開。

旅遊遇上強制購物怎麼辦?

首先,導遊有存在這些行爲的,都屬於欺騙、強制遊客購物消費:

1、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爲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2、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衆開放的;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4、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其次,當旅行社、導遊存在以上行爲的時候,遊客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官方迴應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第2張

旅遊遇上強制購物

1、雙方協商;

如果導遊強制要求遊客消費購物,遊客可以先向該導遊所屬的旅行社協商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遊客投訴後,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強制購物的遊客較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5、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相關法規:

官方迴應九寨溝遊客未購物遭導遊辱罵: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第3張

關於消費者權益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