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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不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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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新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其中,人們很關心的是“離婚冷靜期”。那麼,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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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不是強制的。“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後,婚姻登記機關暫時不予辦理離婚手續,需夫妻雙方“冷靜”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離婚申請。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一個月期滿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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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迴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爲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