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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郭美美再次被抓 律師談郭美美再次被抓:累犯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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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傳消息稱,郭美美因銷售假減肥藥,已被上海警方拘留,這已經是郭美美的第二次被抓了,最近有律師談郭美美再次被抓登上熱搜,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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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郭美美等人涉嫌生產、銷售添加違禁成分減肥類食品被抓一事的相關法律問題,律師周兆成和刑事律師周筱贇進行了解讀。

周筱贇律師表示,明星減肥藥品風靡一時,其禁用也不過11年時間。他認爲,在這類案件中,大多數銷售者不可能具備專業知識,他們通常是通過上線提供的說明書進行宣傳,“郭美美是否明知該產品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定會成爲本案爭議焦點,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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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定罪量刑,周兆成分析認爲,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對外銷售,她們的行爲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至於判處什麼刑罰,還要看對服用該保健食品的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周兆成律師指出,郭美美刑滿釋放不到兩年時間裏,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繫累犯;應被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的和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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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贇律師則指出,“郭美美通過直播間和微信銷售添加違禁成分減肥類食品,辦案機關想必已經固定了其有銷售行爲的相關證據。但是,除了有銷售這一客觀行爲之外,郭美美涉嫌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必須有‘明知’這一主觀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觀不明知,即使客觀上實施了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爲,也不能認定構成該罪。”

“所謂明知,是明知該藥的有毒有害性,並不是說只是明知一個藥物名稱就構成本罪。”周筱贇律師認爲,確定郭美美是否明知,並不是光憑其本人供述,而應通過她的從業經歷、專業背景、社會認知能力;貨物來源及其包裝;郭美美本人或其家屬、親友是否食用該產品;郭美美是否接到過消費者的副作用反饋等方面來作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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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贇律師稱,如果有證據表明,食藥監局或公安機關在依法告知該減肥藥存在有毒、有害情況,或者有人告知後,郭美美繼續銷售的,那完全可以推定明知。但如果並沒有行政機關或他人告知,則不能推定明知。如果現有證據能證明郭美美並不明知,或現有證據無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則根據“存疑有利於嫌疑人原則”,就不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郭美美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