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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檢察官 I have 貪官 檢察官帶走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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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每年都要立案查處一大批腐敗分子。如:2015年,江蘇省檢察機關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278件1565人,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7件457人。今年前8個月,江蘇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880件1107人,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33件351人。

I have 檢察官 I have 貪官 檢察官帶走貪官!

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結束後,如果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後,一般會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實。所以,怎麼把腐敗分子順利“帶走”是檢察機關所必須要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因爲這是案件成功偵辦的第一步。

自投羅網

顧名思義,就是自己跑到檢察機關去的,這在法律上還有一個術語叫“主動投案”。從表面上看,這好像不是被檢察官“帶走”的,但這種類型的到案方式,除了當事人主觀因素很重要外,一般還與檢察機關的辦案力度形成的震懾作用以及法治教育工作相關,屬於通過無形感化而“帶走”的。這類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一般比較好,因爲是真誠悔罪,所以到案後會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一般辦理這類案件,辦案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相對較小。如今年江蘇省高郵市檢察院在查辦一專案時,通過迅速發佈案件信息、及時以案釋法和平息謠言的方法,最終成功促使4名職務犯罪嫌疑人主動到該院投案自首。

電話邀請

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電話通知。雖然檢察官沒有到現場去把人“帶走”,但是確實是接到檢察官電話纔去的,所以也屬於被“帶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較低的對象,是基層檢察院常見的一種“帶走方式”。這種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如果能主動如實交代,一般還能根據法律定性爲“自首”。但也並不是每個接到電話邀請的嫌疑對象到案後,都有這麼良好的表現,有時還要費一番周折,甚至經過較量,如2011年,江蘇省高郵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行受賄案件中,在受賄人已經交代的情況下,檢察官通知行賄人到案,但行賄人拒絕承認雙方有經濟往來,直到檢察官出示受賄人案發前爲逃避處罰打給受賄人的虛假借條。

甕中捉鱉

俗話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辦公室和住宅是嫌疑對象出入的固定場所,這也爲檢察官的伏擊守候提供了具體的目標。上述兩個場所,往往也是腐敗分子藏匿罪證的絕佳場所,如受賄的錢財、物品等,這些都是定案的關鍵證據。到這兩個地方把人現場帶走往往會讓嫌疑對象措手不及,來不及轉移或者消滅涉案的證據。因此檢察官除了到現場把人帶走之外,有需要的情況下還會對這兩個場所進行“起底”搜查。

開會帶走

腐敗分子開會被檢察官帶走,是常見於新聞報端的一種到案方式。這種方式一般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嫌疑對象正好在開會,但檢察官出於人性化考慮,等會開完了直接把人帶走,或者與辦會領導聯繫,中場休會把人帶走。所以很多人會發現,有人開會開着開着就不見了,後來才發現已經被檢察官“帶走”了。還有一種就是檢察機關事先與嫌疑對象的上級領導溝通好,通知嫌疑對象來開會,嫌疑對象到達指定地點後,直接被檢察官帶走。這種方式能夠較大降低辦案的安全風險,是常見方式之一。如2013年,高郵市檢察院在辦理一名副鎮長涉嫌貪污案件中,因爲犯罪嫌疑人請假並身在外地,檢察官通過該鎮領導以通知其到指定地點參加一項重要會議爲名,成功將其“帶走”到案。

蹲守追蹤

並非每個犯罪嫌疑人到案都是一帆風順的,有的犯罪嫌疑人爲了躲避偵查,會選擇隱匿自身行蹤,跟檢察官玩起“躲貓貓”。這就需要檢察官發揮自身聰明才智,通過準確研判各類信息,將犯罪嫌疑人找到,爲防打草驚蛇,這種追蹤一般都是祕密進行。比如在高郵市檢察院偵破的一起退休領導幹部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躲在本地自己不常住的一棟住宅內,不出門,不用手機,晚上還不開燈,與外界暫時失聯。但是躲得了初一,躲不過十五。檢察官通過長期蹲點觀察,研判出其藏身的屋內有人居住,最終將嫌疑對象抓獲並“帶走”。

網上追逃

既然待在家裏、待在本地不行,那跑出去行不行?所以有些嫌疑對象聽到一點風吹草動,連家也不要,拔腿就跑。但神州大地,腐敗分子跑到哪,檢察官就會追到哪,最終等待他的是一副冰冷手銬。比如,高郵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把檢察官要求其迅速到案的要求當作耳邊風,推三阻四,長期滯留邊疆一省份,以爲辦案機關鞭長莫及。結果他在機場一露面就立刻被警察抓獲,驚慌失措的他,後來才知道自己被網上追逃了。

紀委移送

一些官員既違紀又違法,每年官員因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審查的官員不在少數。在這個過程中,紀檢部門如果發現違紀官員的行爲可能涉及到職務犯罪,會將案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當然,涉案官員也會和案件相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檢察機關。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會對案件進一步進行深入調查,查明涉案官員的犯罪情況。當然,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黨員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也會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執法執紀已形成了反腐合力。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貪官敢腐,檢察官就敢抓,這麼多“帶走”方式,總有一款是合適的。不過檢察官最想說的還是:遠離職務犯罪,珍惜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