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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 爲什麼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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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爲什麼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據消息,日前,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

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 爲什麼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

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

兩個《意見》的出臺是深入貫徹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警的客觀要求,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制度成果,對於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親”“清”關係,共同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負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職責使命,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 爲什麼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 第2張

《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結合近年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新的表現形式,在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基礎上,以負面清單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爲,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當交往、禁止利益勾連等。《禁止不正當交往意見》對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強調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等工作機制。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司法權力內部運行機制,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律師執業監管,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規範律師風險代理行爲。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爲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平臺。

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是怎麼回事 爲什麼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 第3張

《規範離任人員從業意見》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和中組部關於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等相關規範性文件,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作出進一步規範。一是完善離任人員從業限制制度。在重申法院、檢察院各類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一般性限制規定基礎上,對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人員、辭去公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到律師事務所從業限制作出具體規定。法院、檢察院被開除公職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法院、檢察院退休人員在不違反相關從業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和審批程序,並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二是推動建立“雙向預警”機制。明確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離任人員信息庫和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司法行政機關依託離任人員信息庫,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和實習登記的審覈把關,法院、檢察院依託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信息庫,加強對離任人員違規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甄別、監管。三是健全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監管機制。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加強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審覈把關。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對從事律師職業的離任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法院、檢察院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的,要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並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離任人員在律所從業的監管,對律所接收不符合條件的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對離任人員違規從業情況開展覈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