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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算曠工嗎 春節後因疫情未及時返崗被記曠工怎麼辦

導語:春節就要到了,即便今年春節疫情仍舊比較嚴峻,但畢竟是最重要的節日,很多人還是會選擇回家過年。可是,疫情情況比較難預測,有時候會突然出現新增情況,就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那麼,如果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算曠工嗎?如果春節後因疫情未及時返崗被記曠工怎麼辦?一起來了解。

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算曠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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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

不能算曠工。據律師表示,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爲曠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一般來說,勞動者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休年假。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此,員工是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不應當視爲曠工。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有必要留好當地發佈的防疫公告、火車等交通工具停開等證明,必要時提交給單位。

春節後因疫情未及時返崗被記曠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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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後返崗因疫情滯留被記曠工

可以進行調解,如果不行可以申請仲裁。

無故曠工相關:

因爲《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爲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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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並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覈,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於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