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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導語:現在離婚的夫妻是越來越多了。有些離婚的夫妻是因爲性格不合,也有些離婚的夫妻是因爲感情不深,更有些離婚的夫妻是因爲家暴,之後就選擇分居,進而想離婚。那麼,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好好來看看。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分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爲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纔會予以判離。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爲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爲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爲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纔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纔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第2張

  分居圖片

分居的含義

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鑑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捨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以後,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那爲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爲分居爲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爲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第3張

  夫妻分居

分居協議書範本

協議人(男方):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

協議人(女方):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

雙方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X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X年XX月XX日生育子女。

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XXX與XXX自願分居。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根據客觀情況,詳細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暫歸夫妻一方管理。

三、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有:詳細列明。

除已列明的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外,分居期間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享有或承擔。

四、分居期間,婚生子女XXX的監護權,暫歸XX。

五、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爲各自所有。

六、另一方XX給付撫養費XX元/月。給付方式:XXXX

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每月享有X次探望權。

在每個月XXX,時間爲XXX。探望地點爲XXX。

遇有特殊情況,探望次數、時間、地點等可由雙方根據子女情況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人:XXX

協議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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