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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火車攜帶物品規定

 

乘火車攜帶物品規定

有哪些東西不能帶上火車?坐火車攜帶物品有什麼規定嗎?根據最新修改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1條和第52條有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乘坐火車最大攜帶重量和體積,還有不得帶上火車的物品種類等等。以下是詳細的鐵路攜帶物品規定。

乘火車攜帶物品規定

第五十一條,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爲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第五十三條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爲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覈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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