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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是:1、定義不同。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2、權利不同。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爲: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什麼是背書: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爲,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

背書,就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爲。這裏的持票人稱爲背書人,受讓人稱爲被背書人。

簡單地說就是,A給B開了一張匯票,A是開票人,B是持票人也是受讓人;B把這張匯票送給C,在匯票背後寫明情況並簽上自己的名字B,這個時候,B是背書人,C是被背書人,C成爲新的持票人;以此類推。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第2張

根據19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背書分爲以下三種類:

一、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而作出的一種背書方式。持票人如果決定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則應對票據進行背書並完成交付行爲。轉讓票據的持票人稱爲背書人,受讓票據的一方當事人稱爲被背書人。對票據背書的要求是: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該被背書人的名稱必須具體明確。如果背書人在背書時忘記了記載背書日期,則應視爲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轉讓票據,不和將票據金額部分轉讓或轉讓給兩個以上的被背書人。例如某甲企業將其持有的匯票金額100萬元人民幣由部分金額50萬元轉讓給某乙企業,在背書時寫明“轉讓50萬元人民幣”,或某甲企業將該匯票金額1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丙兩企業各50萬元,這種轉讓背書視爲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另外,背書轉讓不得附有條件。背書如果附有條件,該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票據如果經過幾次背書轉讓的過程,則在票據背面的背書記載應前後銜接,即後一個背書人必須是前一欄的被背書人,這在票據法上稱作背書連續,最後一個被背書人即持票人憑該連續背書主張票據權利。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第3張

二、委託收款背書

委託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通過收款銀行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時所作的一種背書方式。這種背書方式要求持票人應在票據背面背書人簽章欄寫明“委託收款”字樣。在這種背書中,被背書人其實是背書人的代理收款人,有權代其行使被委託的票據權利。銀行經常是這種背書的被背書人。因被背書人享有的僅是一種代理權,故其不能將該票據再行背書轉讓或作其他處理。

三、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將其持有的票據設定質押時所作的背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爲一種權利憑證,可以進行質押。提供票據方爲出質人,接受方爲質權人,雙方訂立質押合同出質人將票據交付質權人時,質押合同生效。

質押背書的書寫方式與轉讓背書基本相同,但要求在背書人簽章欄寫明“質押”字樣。質權人(即票據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在接受票據時並不當然享有該票據權利。其對該票據權利的享有存在或然性,即只有在債務到期而出質人(背書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質權人爲實現債權,方可以行使該票據權利,有權對其進行處理,如提示付款以用來償債。

如果在債務未到期而票據提示付款期到時,根據《擔保法》第77條的規定,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前對票據兌現,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款項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3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