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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是什麼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爲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爲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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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是爲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之一。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重新修訂,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七條。

《環評法》的修訂實施,一是有利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二是有利於發揮市場的作用,提高效率,降低投資成本,鼓勵大衆創業、萬衆創新。三是有利於落實環境保護法的精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環境影響評價法是什麼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意義 第2張

《環評法》有哪些亮點:

(一)弱化了項目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

規定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爲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覈准的前置條件,即環評的行政審批要求被弱化。壓縮了環評審批權的空間,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爲備案,不再將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爲環評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等。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有助於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制作用。

(二)強化了規劃環評。

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一修改將增強規劃環評的有效性,規劃編制機關必須對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進行響應。同時規定,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爲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後續的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這也進一步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

(三)加大了處罰力度。

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着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環境影響評價法是什麼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意義 第3張

貫徹執行《環評法》情況:

近年來,我國認真貫徹執行《環評法》,圍繞建設川西北生態經濟示範要求,提前介入各類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推動規劃環評的執行,我國水電、工業、旅遊等重點行業大都開展了規劃環評,推動了科學決策。嚴格執行環保第一審批權,對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優化程序,加快審批;嚴格把握對“兩高一資”、產能過剩項目的審批,對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對不符合環保審批原則的項目,一律不批,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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