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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3月31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那麼內容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讀《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刪除不符合現狀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法律責任條款。一是刪除了“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內容。二是刪除預徵社會撫養費的有關內容。

(二)自主選擇避孕方法。新《條例》不再規定提倡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和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首選絕育措施,並刪除了相關內容,同時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三)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和婚假等優待政策。一是刪除了原《條例》關於晚育產假十五日和晚育護理假的規定,取消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享受除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產假的規定。同時規定,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的產假,給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護理假。取消原《條例》晚婚假的規定,規定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二是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保留了現行條例中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並限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四)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刪除原《條例》“鼓勵晚婚、晚育”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內容,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增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的規定。

(五)修改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明確規定經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同時還規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夫妻一方爲本省戶籍,另一方爲外省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這些規定主要是以保護婦女生育權爲出發點,側重保障再婚家庭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權益,同時兼顧生育數量的限制。

(六)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一是規定對於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持結婚證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二是刪除再生育審批公示的規定,減少羣衆辦理時限。

二、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

(一)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問題。

1、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審批。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到鄉鎮(街道)計生辦登記,免費補辦生育服務證。

(二)婚假和產假。

1、從新《條例》施行之日起,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不管是初婚還是再婚,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均增加婚假十日;新《條例》將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產假獎勵待遇擴大到所有合法生育的夫妻,不管是生育一孩、二孩還是經批准再生育的,均可享受新《條例》規定的有關產假或護理假的假期。

2、2016年1月1日之後,新《條例》頒佈實施之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對象,婚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等有關假期已經休完的,不再給予延長。對於尚未休完婚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的,應當按照新《條例》規定執行。婚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的假期,與法定節假日重合的可順延。

(三)違法生育的處理問題。

1、在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之前,發生違法生育行爲的,按照原《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之後,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之前,違法生育二孩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已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

(四)退休人員加發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問題。

新《條例》保留了關於退休人員加發計劃生育獎勵金的條款,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退休人員終身生育一個子女,退休時每月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三、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新形勢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重大戰略部署。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是新形勢下賦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新內涵,是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優化人口結構,增加勞動力供給,減緩人口老齡化壓力;有利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有利於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

爲了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在我省依法有序平穩實施,在《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過程中,我省堅持“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堅持綠色崛起戰略,以增進家庭和諧幸福、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爲宗旨,立足統籌推進生育政策、服務管理制度、家庭發展支持體系和治理機制綜合改革,構建完善的計劃生育服務體系,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對生育政策的調整,考慮到我省的生育水平相對於全國其他省份仍然較高,爲繼續控制人口過快增長,基於我省人口形勢,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我省對再婚夫妻的生育做出了明確規定,以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平穩落地。

對獎勵與社會保障的規定,我省依照上位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實行原規定的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

2016年最新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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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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