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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是第幾屆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幾年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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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是第26屆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是由聯合國全體193個會員國共同組成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

1971年10月25日是第幾屆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幾年召開一次

聯合國大會幾年召開一次

聯合國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一屆常會,常會通常分爲兩個階段,前段爲一般性辯論階段,後段爲大會審議列入議程的各項議題階段。聯大由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組成,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會議,由祕書處負責籌備。理論上,大會會期自每年九月中旬起,至下一個會期開議的前一天止,爲期一整年。實際上,聯大通常在每年十二月底的聖誕節假期前,即完成其主要議程。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分爲兩個階段,前半期爲一般性辯論階段,後半期是大會審議列入議程的各項議題階段。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及隨時復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

聯合國大會是做什麼的

1、審議爲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並提出建議。

2、討論與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但當前由安全理事會討論的爭端或情勢除外。

3、除同樣的爭端或情勢之外,討論屬於章程範疇的任何問題或涉及聯合國任何機關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4、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5、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係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6、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7、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8、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祕書長。

9、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脅、破壞或出現侵略行爲時,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採取行動。大會可立即審議有關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集體採取措施,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