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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導語:梧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如何提取?公積金對於我們來說非常重要,關係到我們的住房問題,有了它我們可以得到一定的購房優惠。下面我們來看看梧州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條件?辦理程序是怎樣?

梧州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爲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統一全轄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程,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應遵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及建設部等部門依據國務院法規發佈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章、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強制性標準是指涉及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運作的財務會計、勞動工資、檔案管理、信息化等國家標準、規範的強制性條文。

1.住房公積金提取

1.1提取條件及額度

1.1.1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調離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外工作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後二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係;

6、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1.1.2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以自住爲目的租賃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爲準)所在市轄區內居住的,並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職工爲改善居住條件在本市購建的第二套住房,或爲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購建的第二套住房,暫列入可以申請辦理提取的情形。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含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後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貸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可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在開工2年內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購買自住住房並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先自付首期房款後提取,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可申請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提前或按期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含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幾年提取一次,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起一年內。

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應自發票日期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的疾病種類。家庭成員指夫妻及雙方父母、受監護的子女。

1.1.3 繳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應超出以下規定限額: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應大於實際支付所購住房的價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償還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額。

提取用於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未提取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

租賃住房租金的,僅可以提取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金額,且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50%。

2、辦理提取當月(含當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餘額;

3、重大疾病個人自負部分。

1.1.4 辦理非銷戶提取的,提取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原則上應保留不低於100元的繳存餘額。

2.2提取所需資料

2.2.1繳存人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非銷戶類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的證明資料及複印件。相應的證明資料包括:

1、購買公有住房(單位房改房)、集資建房:

房產所在地房改辦出具的售房評估憑證(如無法提供房改辦出具的售房評估憑證的,需在購房協議書上加蓋房產所在地房改辦公章)、購房款發票或收款收據;如果購買房產局房改房,並已辦理房所有權證而無法提供售房評估憑證的,可提交購房協議書和購房款發票或收款收據。

2、購買商品房並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商品房購銷合同、契稅發票、購房款發票或收款收據(均須驗證原件)。

3、購買二手房並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交易監證書(或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稅完稅憑證、付款憑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均須驗證原件)

4、購房並辦理了商業性住房貸款:

貸款當年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契稅發票(驗證原件)、購房款發票或收款收據的(驗證原件)、貸款合同(驗證原件)、銀行發放貸款憑證或借款借據(驗證原件);若在貸款第二年度(或以後年度)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近期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表(由貸款銀行打印並蓋章,註明貸款人姓名、貸款總額、餘額及所購住房地址)。如提前還清貸款的須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證明(注有貸款人姓名、抵押房產的詳細地址、提前還貸時間、金額)。

5、購房並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如申領人爲住房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只須提供《梧州市職工公積金申領表》及身份證複印件,無須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如申領人爲住房公積金貸款(2008年12月1日以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同住一戶的直系親屬,還須提供戶口簿(須驗證原件)、《直系親屬與住房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關係證明、同住證明表》。

辦理了組合貸款(即一套住房即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有商業銀行貸款)的,爲確保您能足額領取已還的貸款本息,請提供商業部分的貸款資料(詳見第4點)。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或開工證;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土地使用證(翻建)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縣級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當地鄉鎮政府的批文及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文(均須驗證原件)。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鄉鎮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覆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7、大修理自住住房: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技術鑑定書(C或D級)或規劃部門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關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均須驗證原件);工程預算(須有施工隊或建築公司或職工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工程合同。

8、支付房租:

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稅憑證、已備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證明。

9、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發放的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

10、離休或退休:

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11、工作調離廣西轄區外:

到廣西轄區外工作的證明;

12、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需提供離職證明及在國外的長期居住證明。

1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市級(梧州市及所轄三縣一市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傷殘疾病醫療技術鑑定書》或市級(梧州市所轄三縣一市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有關證明。

14、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包括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除名等)滿兩年,且未與新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文件、已領完(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或者失業證(證上需註明失業時間滿兩年的記錄)或者個人檔案的託管證明(包括檔案託管合同、近兩年檔案託管繳費發票或收據)。如無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除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文件外,還必須由其原單位或居住地所屬社區管理單位或當地派出所提供的無工作單位證明。

1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

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是指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2.3提取業務辦理程序

2.3.1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繳存人或委託代辦人持本辦法2.2規定的證明資料及經單位審覈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支取清單》,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場受理提取業務。

2、中心應對提交的證明資料進行審覈。審覈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審覈、鑑別資料完整、有效;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件與本人相符,且有關信息與中心記載信息一致;

(3)《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支取清單》填寫完整、準確,鑑章齊全、清晰。

3、中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將資金轉至提取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提取人的銀行存摺或公積金繳存卡,不得支付現金。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將申請資料退回繳存人,並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2.3.2 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支付憑證,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中心應建立繳存人提取信息庫,記載有關提取信息,如購房提取的,需記載所購住房座落地址、幢室號、購房總額、首期房款以及商業貸款資料等信息。

2.3.3 單位不爲繳存人出具提取證明的,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請,根據本辦法2.3.1條的2—3款辦理提取手續。

中心應瞭解單位不爲繳存人出具提取證明的原因,必要時可向繳存人單位瞭解相關情況,符合提取條件的,應予辦理提取手續。

2.3.4 集中封存賬戶中的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的,中心直接受理繳存人的申請,按本規範2.3.1條中的2—3款辦理審覈手續。

2.3.5 中心應建立提取業務複覈崗位,對提取資料、提取業務處理情況進行復核。

2.3.6 提取申請人對中心審覈意見有異議的,可提出複覈,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2.3.7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對提取業務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採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收回,並記錄作爲辦理貸款時判斷職工信用程度的依據。

2.4 歸檔收存資料

2.4.1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的收存必須真實完整、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妥善保管、便於查用。

2.4.2 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檔工作。

3.4.3 住房公積金提取應逐筆收存《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還應根據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證明資料,包括:

1、離休、退休的證明或相關證明覆印件;

2、離職證明及在國外的長期居住證明;

3、到轄區外工作的證明;

4、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5、勞動關係解除書,住房公積金封存證明;

6、繳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證明、宣告失蹤證明、繼承權證明覆印件;

7、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結算髮票或契稅完稅憑證複印件;

8、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證明文件、房屋權屬證明及費用支付憑證複印件;

9、借款合同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款證明覆印件;

10、房租的完稅憑證、已備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或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覆印件;

12、重大疾病的醫院診斷書、繳費通知單證明、醫療費用支付證明、患者與繳存人的關係等複印件;

13、繳存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婚姻證明覆印件。

2.4.4 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存的上述資料移交到檔案管理部門進行歸檔管理。

2.4.5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與保管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