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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多久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要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長春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多久

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3、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爲24個月。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並在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