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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恢復戶口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重慶恢復戶口辦理指南

回國人員出國後註銷戶口的,臺胞回內地在重慶市區、縣定居的。

辦理材料

1、申請人入戶申請書(要親筆簽名落款);

2、戶口註銷證明(原件、複印件);

3、最後一次回國時所持用的中國護照(原件、複印件);

4、落戶親屬的戶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物業部門出具的入住證明;

5、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週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6、其它相應證件、證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辦理流程

1、初審落戶條件。除華僑、教育部門認定的留學生外,其它原因的回國人員欲在我市恢復戶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攜帶戶口註銷證明、最後一次回國時所持用的中國護照及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到落戶地派出所申請並填寫《重慶市公安局回國人員恢復戶口審批表》,派出所接到申請後要根據有關規定只初步審覈該人是否具備落戶條件並告知,如果認爲基本符合在本所落戶條件的,應在《審批表》上籤署“初步具備落戶條件”等的意見並蓋戶口專用章;

2、審覈人員身份。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各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身份審查界定,根據不同情況簽署審覈意見:

(1)經審覈確定爲在國(境)外未取得定居資格者前往分、縣局戶政(治安)大隊審覈,批准後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併發給《重慶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2)經審覈確定爲在國(境)外已取得定居資格者,申請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重慶市臺辦、統戰等部門申請,經過轉批,持陝西省公安廳批文向分、縣局戶政(治安)大隊申請,戶政(治安)大隊審批後發給《重慶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

3、辦理落戶。當以上各種情況的申請人取得《准入證》後,回落戶地派出所登記上傳人口信息,由分、縣局戶政(治安)大隊審覈點擊信息,派出所完成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