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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是怎麼回事 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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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具體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是怎麼回事?到底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什麼情況?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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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是怎麼回事 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什麼情況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讓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爲,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爲屬於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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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一家高新企業的員工王慶珂因企業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然而,由於王慶珂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板,其中並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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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現實中,勞動者在離職時因爲離職文書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不在少數。看似“差不多”的文書內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於格式條款,要敢於提出疑問,謹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