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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社保屬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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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員工重籤勞務合同,而合同最後一頁還有一張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引起廣泛關注。承諾書顯示,公司一直要求給予員工繳納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是員工不願意購買,因放棄參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當事人李女士(化名)稱,當時人事把自己部門和其他部門的人叫了過去,讓大家重新籤勞務合同。“只讓簽字和按手印,並沒有讓我們在合同裏填其他信息,然後我們發現,合同的最後一頁上寫着我們自願放棄交社保,工資和社保發在一起。”

公司要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社保屬違法行爲

李女士介紹,她從去年7月到現在來公司快一年了,但公司一直在卡轉正,自己至今還是試用期,且身邊很多同事也面臨一樣的問題,都是過了試用期但依然沒有轉正。

承諾書提到,員工如果起訴公司,需要返還單位隨同工資發放的社保費用。“沒有發。”李女士表示,對於本該繳納社保的部分費用,公司實際上並未將其以工資形式發放。

李女士稱,自己當時和30多個同事一起簽了字,“如果不籤的話,我感覺肯定會被擠兌”。

對此,網友們紛紛表示,“太過分了!”“太荒謬了!”“這種行爲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了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大於等於三年,則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公司要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社保屬違法行爲 第2張

因此,單位若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爲,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舉報。

另據相關媒體報道,即使雙方簽訂了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但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該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換言之,關於不繳納社保的約定屬於無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