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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地鐵施工遇泉眼屬於謠言 只是自來水管道壞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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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造謠成本越來越低,因此網上各種各樣的謠言越來越多,這是一種非常令人頭疼的現象,畢竟謠言一傳十,十傳百,傳着傳着就會越來越離譜。近日,一網友發視頻並配文稱濟南又挖到泉眼了,記者通過走訪澄清該言論屬於謠言,具體什麼情況?一起來看看。

濟南地鐵施工遇泉眼屬於謠言

濟南地鐵施工遇泉眼屬於謠言 只是自來水管道壞了而已

10月21日,濟南有網友在網絡平臺發佈一則視頻,並配文:又挖到泉眼了,修個地鐵太難了。此視頻一出便引發市民熱議,部分網友揪心,擔憂濟南泉眼被破壞。當日下午3點,記者趕到現場調查。

根據視頻定位,記者來到經十路、南辛莊西路和營市街的交叉十字路口處。只見此處施工隊正在搶修,混合着泥沙的污水已經影響了行人通行,不少市民只能提起褲腿踮着腳走。此處作爲濟南交通要道,車流量不小,但因路口處有工作人員指揮交通,暫無出現壓車嚴重情況。“最近家裏停水是不是因爲這裏漏水啊?”有市民發出疑問。

記者注意到,此處與濟南地鐵施工工地僅隔一個馬路,難道真如網友猜測的那樣,施工挖到泉眼了?爲此,現場工作人員闢謠,沒有挖到泉眼,只是自來水管道壞了而已。“從18日便開始出現漏水現象,那日便已動工。”工作人員解釋,因爲過往車輛太多,施工難度增加,所以施工時間會略長。“我們只能通宵修,今天(21日)早晚都會修完。”工作人員承諾,市民所說的停水確實與此處管道破裂相關,施工結束後便可恢復供水。

濟南地鐵施工遇泉眼屬於謠言 只是自來水管道壞了而已 第2張

造謠、傳謠應負的相關法律責任如下:

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