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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學生狀告鐵路部門:丟票被強制補票

導語:本站10月16日訊 鐵路交通是我們平日出外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不少人經常不慎弄丟了票,有的鐵路工作人員處理得當就不用補票,但是最近發生一起學生狀告鐵路部門的事件,一名浙大大二學生陳繪衣,因車票不慎遺失被強制補票。他認爲事情不公,決定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地法院受理該案,將2015年11月4日開庭審理。


網絡配圖

今年暑期,浙大大二學生陳繪衣參加了由校學生會組織的赴雲南邊遠地區支教的活動。臨行前,學校統一爲學生們訂購了從杭州東站發往昆明的K739次列車的車票。但在登車時,陳繪衣發現自己的車票不慎遺失。由於長途車票在開車後必須由列車員換票,無奈之下她只得向列車長求助。

在出示了火車票購票短信、拍攝的紙質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後,列車長還是堅持要求陳繪衣補票。“我只能又花錢補票並交了手續費,”陳繪衣說,“列車員拿着我的身份證在一個機器上一掃,機器就又吐出了一張紅色車票。”


浙大學生陳繪衣買了火車票之後拍了一張照片

“很多人都碰到過類似事件,但大多選擇了吃‘啞巴虧’,因此類似事情一再出現。”陳繪衣決定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遂將昆明鐵路局狀告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並根據民訴法第58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委託浙大法學院大三學生秦曉礪爲自己的代理人。昆明鐵路局告訴記者,已收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將以積極的姿態進行處理。

對此,浙江省消保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韓志斌認爲,在實名制購票背景下,“一次車程,兩次購票”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浙江省消保委將全力支持消費者在碰到此類事件時的維權行動。在在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已購車票的情況下,因爲消費者遺失車票而要求二次購票,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了消費者利益,是一種“霸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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