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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

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爲衡量的標準。

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天津市提高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領取期限處於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失業保險金的簡介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