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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2年未休年假離職索賠14萬 被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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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一女子12年未休年假,離職索賠14萬時,因前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被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公司只需支付1萬元。

事件始末:

9月18日,據湖南高院介紹,小謝(化名)2009年入職某房產公司,後因無故調崗等原因,被迫離職。小謝認爲,入職十幾年來她沒有享受年休假,公司應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

女子12年未休年假離職索賠14萬 被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2021年,小謝向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對結果不服又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假工資14.6萬元。

法院認爲,仲裁時效爲一年,故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已超過時效,不予支持;關於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工資條以及工資發放流水顯示已發放,也不再支持。

房產公司未證明2021年度小謝已享受年休假或發放未休年假工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期間的三倍工資,共需支付10182.44元。

年休假當年不休會“自動作廢”嗎?沒休年假能要求經濟補償嗎?關於年假,你需要知道的還有以下這些:

“入職第一年只有一兩天年假”?

這屬於不合法的“霸王條款”。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專家表示:“很多單位把‘連續工作1年’理解爲‘在本單位入職滿1年’,這是不合法的。”“連續工作1年”並非是在本單位的1年,也包括前單位。

如果在第一家單位工作兩年後跳槽到第二家單位,那麼在入職的第一天起,就可享受至少5天的年假,而無需等到入職滿一年後。

那麼,如何計算累計工作年限呢?

有些單位規定,工作年限的界定“以社會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爲準”。專家指出,“這種規定是不合法的,社保繳費記錄並非是唯一的證據。”在前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檔案記錄等都可以證明員工的工作經歷,只要能提供任何一項,單位都應當予以認定。

女子12年未休年假離職索賠14萬 被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第2張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有資深勞動仲裁員說,在司法仲裁的實際案例中,多數情況下,只要職工沒休完法定年假,法院都會要求單位給予補休或進行補償。

“年假是否‘跨年清零’分兩種情況,因爲有些單位會在法定年假的基礎上,多給職工幾天年假。”該勞動仲裁員介紹,一般而言,法定年假“跨年清零”並不合理,但是把單位多給的年假“清零”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應休未休,怎麼辦?

根據《薪酬管理辦法》的規定,“當年未休年休假者,公司根據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與年終獎一併發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否則可能面臨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帶薪年假”是國家賦予職工的法定權利。對於花招頻出的企業,相關行政部門、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堅決進行管制或爲職工維權。勞動者也要積極維權,讓勞動法和相關法律制度,成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利劍。多管齊下,讓違法違規的企業承擔高額風險,從而不敢鋌而走險。你今年休年假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