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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務員或參公管人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貼審批

海口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流動到企業或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審批如何辦理?辦理流程有哪些?辦理材料需要些什麼?本站小編爲你解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想要了解更多海口辦事指南,請繼續關注本站。

一、服務對象:

經費供養渠道爲省本級財政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受理條件: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01年10月後,因調動、辭職流動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

三、申請材料:

人事檔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申請表》(一式3份)。

四、法律依據:

1、《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辭職流動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從參保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扣除其個人賬戶建立之日至2000年10月31日之前的機關工作年限的補貼。

2、《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轉發國家有關部委<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瓊人勞保〔2002〕100號):《關於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瓊府辦〔2001〕122號)規定範圍的從業人員流動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時,不再執行該通知第五條規定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改按國家規定標準由財政向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轉入一次性補貼。鑑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已建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仍然保留,在計算該項補貼時,應當扣除1998年1月至2000年10月的機關(或單位)工作年限。

3、《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爲: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辦理地址與服務電話

辦理期限:無

辦理地點:國興大道9號省政府大樓367室

辦理部門:社保一處

聯繫電話:65200870

收費依據和標準:無

海口公務員或參公管人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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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務員或參公管人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貼審批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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