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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

天津失業保險的領取期限是取決於失業前繳納的失業保險時間。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天津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爲衡量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