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是怎麼回事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現場情況
2016年4月14日發生了一起比較特殊的刑事案件,一位男子因爲因不堪母親受辱,將催債人殺害。當時,被判了無期徒刑,2017年無期徒刑改判爲有期徒刑5年。11月18日,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具體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是怎麼回事?一起來了解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具體情況。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是怎麼回事
據北晚新視覺網消息,服刑4年7個月4天后,昨日(11月18日),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獲減刑提前出獄。據此前媒體報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受辱,時年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債人;2017年2月,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爲於歡刺死一人行爲系防衛過當,於歡最終獲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決定對於歡減去餘刑釋放。於歡母親蘇銀霞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日上午11時許,於歡獲釋後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罪犯於歡在服刑期間,能夠悔罪認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
此前報道:
於歡免於無期其母獲刑3年,法制日報評:司法不負衆望!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於歡,由無期徒刑改判爲有期徒刑5年,輿論沸騰;今天,60多頁的判決書,讓蘇銀霞從受害者“角色轉換”成本案加害方,一錘定音。至此,由“辱母殺人案”引發的輿論喧囂,可以塵埃落定。
幾經考驗,幾經波折。這場涉及“正當防衛”“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三大議題的“案中案”掀起了一場法律與倫理的全民性討論,促成了司法和輿論前所未有的良性互動,更詮釋了不偏不倚的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
保護弱者 伸張正義
因不堪忍受母親被欺辱,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了催債人。毫無疑問,在“辱母殺人案”中,於歡和蘇銀霞都是弱者。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這起涉及“正當防衛”議題的殺人案引發了輿論的震動,更是激起了全國性的討論。
2017年3月26日,公檢法司密集發聲。司法機關沒有絲毫懈怠,用實實在在的行動積極迴應民衆關切。“我們怎樣通過二審,讓人民感受到公平正義?”二審主審法官的話,讓我們看到的是法律人的責任與思考,看到的是他們有錯必糾的勇氣和決心。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刺死1人行爲系防衛過當,由無期徒刑改爲有期徒刑5年。
從一審的無期到二審的五年,從一審的“故意傷害”到二審的“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從一審的“不能正確處理衝突”到二審的“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歡之母的過錯等情節”,這是一個事實證據越發清晰明朗的過程,更是一個消弭民衆誤解和猜忌的過程。這一量刑大幅度縮減的改判,讓我們看到了公正司法的意義和價值,看到了法律對弱者全方位的有力保護。
司法的初衷,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每一個受到不法侵害的弱者,而把每一起案件都放在社會聚光燈下,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才能最大程度地迴應最廣大民衆心中的公平正義。
掃黑除惡 重拳出擊
司法機關沒有讓“辱母殺人案”在於歡得到改判之後就畫上句號,而是對案件中非法討債背後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一追到底,真正做到了對案件刨根問底、對黑惡勢力及背後的“保護傘”深挖嚴打。
從罪魁禍首吳學佔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涉黑人員受到應有的懲罰,到20名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被先後查處,彰顯了國家重拳掃黑除惡的決心,迴應了羣衆的期待,更堅定了人們對法治的信仰。
回看今年的掃黑除惡行動,國家的決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今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從7月初中央第一督導組開始在河北試點,打響中央督導第一槍,到中央第八督導組向廣東省反饋督導情況,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央第一輪督導全面收官:一大批村霸惡痞被依法嚴懲、一大批“保護傘”被深挖徹查、一大批軟弱渙散村黨組織被整治,一波波黑惡勢力相繼土崩瓦解……
10月16日至17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會在湖北武漢召開,會上的一句話言猶在耳:對上級交辦、羣衆反映強烈的涉黑涉惡重點案件,背後“保護傘”、“關係網”沒查清的不放過,對背後腐敗問題沒查清的不放過,對失職瀆職問題沒查清的不放過。
對於“辱母殺人案”的處理,司法機關不僅撕開了“掃黑除惡”的口子,更進一步挖出了“保護傘”的根子。
不偏不倚 不枉不縱
今天,與“辱母殺人案”密不可分的蘇銀霞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宣判了。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於歡母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並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屬於主犯,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蘇銀霞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果說,在曾經因遭暴力討債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蘇銀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那麼,在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一案中,包括蘇銀霞在內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又成爲加害方,涉及2500餘萬投資的50餘位羣衆成爲受害人。
被索債者控制並被以“極端方式”凌辱,她被廣受同情是受害者,但在這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中,非法吸儲的她卻是實實在在的加害者。法律從來都是一碼歸一碼,之前的“辱母殺人案”已經從法律上了結,而這個“非法吸儲案”也迎來了法律的判決,蘇銀霞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就案論案,非法吸儲是社會的毒瘤,作爲社會的一員來說,每一個將來都可能會是非法吸儲案受害者,蘇銀霞在非法吸儲案中角色早就從受害者轉換成了本案加害方,她也最終因爲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價——獲刑3年。
非法吸儲這種犯罪行爲的猖獗,可能已經讓很多家庭走向沒落,妻離子散甚至是家破人亡,這樣的判決量刑結果正是體現了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正可謂,不偏不倚,不枉不縱。
雖然,在一些事情上,人們的意識會發生意象的交疊,但人們的同理心不會變。同情“於歡案”,那是因爲人們對惡的憎恨,而對於這起非法吸儲案,人們依然會同情弱勢的受害者,同樣,也會因爲對其中惡的憎恨,因爲非法吸儲會讓社會不得安寧。
幾經波折的峯迴路轉,面對洶涌輿論,司法機關沒有充耳不聞,沒有迴避;面對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司法機關重拳掃黑除惡,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面對非法吸儲案,司法機關讓法治的公平與正義再次得到彰顯,極大地提升了人民羣衆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治中國的信心。
大鵬之動,非一羽之輕也;騏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司法機關對公平正義的守護,人民羣衆對公正司法的追求,是始終貫穿於法治中國向前邁進的閃亮足跡。民衆的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觀念,是依法治國的內在動力,更是法治中國的精神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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