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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湖南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導語:天氣越來越熱了,在戶外或高溫環境下工作的人員是非常辛苦的,所以每年國家都有相應的高溫補貼政策,即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相應的補貼金額,不得以其他形式頂替,如果不發可向相應部門投訴。那麼,湖南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呢?趕緊來看看湖南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最新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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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高溫補貼

湖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7-9月。發放標準:不低於每人每月150元。

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湖南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湖南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第2張

高溫補貼標準

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關於高溫補貼權益追責:

目前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2012年6月29日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而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對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還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明確了要求,同時還就高溫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任明確界定。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勞動者還可以打1233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