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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拽着代孕中介直接報警是怎麼回事 記者拽着代孕中介直接報警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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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拽着代孕中介直接報警是怎麼回事?記者拽着代孕中介直接報警是什麼情況?家住河南周口的魯女士因再婚年紀大想要個孩子。2019年9月,魯女士去醫院做試管嬰兒,但沒成功。醫生遂向魯女士推薦了代孕機構的中介“衛姐”。“衛姐”收取了魯女士2萬元意向金,並告知魯女士做代孕要收天價費用。經過各種周璇,記者堵到了衛姐拽着她報警。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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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在中國大陸爲什麼不合法

我國主要通過衛生部部門規章的形式對代孕進行規制,法律沒有對代孕行爲的效力進行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不承認代孕的合法性。

我國2001年《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醫療人員不得實施代孕技術。”但是,規章效力層級的低下且規範對象(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 範圍過於狹窄,使得其在實踐中的效果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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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實踐均以代孕行爲違反公序良俗而判定其無效,並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決定代孕子女由哪方撫養。但是這種判決方式本身的邏輯就不符合代孕子女的利益。其邏輯起點是將分娩者認定爲代孕子女的母親,但在“遺傳母”和“代孕母” 都與代孕子女具備生物聯繫的前提下,這種認定方式其一缺乏法律依據; 其二,將代孕子女視爲非婚生子女,雖然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非婚生子女所處的環境更爲動盪不安,這對代孕子女的成長是極爲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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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我國完全禁止代孕的態度並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也與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在保護後代的原則下規定“醫療人員不得實施代孕技術”的初衷相悖。

綜觀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代孕行爲立法態度的轉變歷程,特別是與我國有着相同文化根基的我國臺灣地區,有限地開放代孕已是大勢所趨。但是,開放的同時,仍要結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發展需要和國民的道德倫理意識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筆者認爲,我國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中,均存在着代孕行爲合法化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