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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

本站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如果沒有新的規定,將按照2012年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發放高溫補貼,但是,去年我國已經有一些城市的高溫補貼有所上調,其中,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津貼從120元漲到了200元等,具體我們我們通過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最新規定進行了解。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最新消息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據相關報道,目前已有28省明確高溫補貼發放,並且部分地區上調。包括山東、陝西等地。

去年,山東省將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的津貼從120元漲到了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從80元漲到了140元。這也是該省自2006年以來首次上調。陝西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指定了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根據該標準,從事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1元。

從高溫補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區的發放時間段爲6到8月,而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從4月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原因,實行夏季高溫補貼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2018高溫補貼發放時間金額

2018年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北京 180(室外)120(室內) 6-8月

河北 264(室外)176(室內) 5月21日-8月31日

浙江 225(高溫作業)6-9月

浙江180(非高溫作業)6-9月

浙江145(一般工作人員)6-9月

山西 240 6-8月

上海 200 6-9月

江蘇 200 6-9月

遼寧 200 7-9月

福建 200 5-9月

內蒙古 180 --

廣東 150 6-10月

湖南 不低於150 7-9月

廣西 100-200 6-10月

江西 240(室外)160(室內) 6-9月

山東 200(室外)140(非高溫) 6-9月

甘肅 12元/天(高溫作業)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