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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產稅如何徵收 南京房產稅徵收標準

南京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徵收計算,從價計徵的稅率爲1.2%,從租計徵的稅率爲12%。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年進行徵收,分期繳納。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南京房產稅如何徵收 南京房產稅徵收標準

發展歷程

房產稅是爲中外各國政府廣爲開徵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爲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竈稅”、“煙囪稅”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誌作爲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爲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南京房產稅如何徵收 南京房產稅徵收標準 第2張

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爲出租行爲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爲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爲1.2%。

南京房產稅如何徵收 南京房產稅徵收標準 第3張

徵收範圍

稱房產稅“課稅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