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谷

位置:首頁 > 世界之窗 > 資訊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資訊2.36W

導讀:對於帶薪休假,很多人還是不清楚,這個帶薪假期只是算基本工資,還是全部工資都算呢?如果只是基本工資,這也太少了吧,想知道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還有未休帶薪假工資的計算方法,那就別錯過萬年曆小編帶來的相關介紹哦。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1、累計算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爲“累計工作”時間。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彭光華教授表示,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一致,實際是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因而不是根據對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2張

帶薪假工資

2、打折算

“對於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辦法也有例外的規定。”蘇海南研究員表示,辦法提出,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這一規定,在保障了勞動者權益的前提下,也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蘇海南說,這裏的日曆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王先生在甲單位幹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爲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數應爲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爲(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通常來說,跳槽越早在新單位休得越多。”蘇海南說,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爲: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3張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爲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及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l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4張

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標準及依據

 年假不休息怎麼支付工資

對於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不安排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2)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帶薪年假對職工來說也是屬於比較重要的一項合法休假權了,特別是對於那些除了法定休息日之外幾乎都是全勤的這部分職工而言,在適當的時間之內休帶薪年假對自己和家人來說也是很重要的。瞭解過計算依據之後,就該知道每個人的帶薪年假都不一樣。

帶薪休假是基本工資嗎 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5張

 年假不休息怎麼支付工資

要辭職但是年休假未休完怎麼處理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